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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 更新时间 : 2020-07-13 文章链接 : http://www.kuaijijizhang.com/hydt/276.html
1.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援助机构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援助机构受理。
3.申请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援助机构受理。
4.申请其他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务发生地的援助机构受理。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援助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6.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申诉人申请援助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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